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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诚如日本著名学者岸本美绪所言,近来学界关于支撑传统中国司法的核心价值观问题已逐渐摆脱过去那种“法乎?情乎?”简单化约的二元对立分析模式,而倾向于对当时审判官员复杂抉择的心理过程进行更具体的描述和分析。

  • 标签: 民事审判 中国司法 近代中国 实用型 核心价值观 著名学者
  • 简介:与几年前、十几年前相比,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案件登记制之后,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每个员额法官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大大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与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比,证据法方面的事实发现和认定的公正性或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更为重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案件数量 社会环境 民事司法 案件质量
  • 简介: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从当初继受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到形成目前的理论体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蹒跚地走过了四十七个春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系列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的相继出台,中国逐渐步入法制现代化...

  • 标签: 民事诉讼法学 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目的 实体法 诉讼标的 既判力
  •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 标签: 基本权利 契约自由 给付行政 国库行为 实质民营化
  • 简介:由于现行民诉立法规定的含糊不清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错误指引,致使级别管辖异议处理机制呈现出相当严重的“行政化”色彩,被告异议权亦在相当程度上被虚置,因而亟待改革。立足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充实、细化、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裁判机制及相关制度,既有利于提升当事人权益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之实现。

  • 标签: 民事诉讼 级别管辖 异议 完善
  • 简介: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起源于清末修律期间,这一过程由于清廷的覆亡而中断。辛亥革命后,经过一系列的政治纷争,大局初定,法律编订工作进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的议事日程,出于审判机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1918年年初开始,新一轮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兴起,同样是由于社会的纷扰和政局的动荡,这次调查依然是无果而终。

  • 标签: 民间规范 民事习惯 《中华民国民法》 北洋政府时期 式微 勃兴
  • 简介:在科技发展的今天,测谎仪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成为证据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新的表现形态的证据材料时,不能因为与法律罗列的证据种类在概念上难以契合就剥夺其证据能力。测谎结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测谎结论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加强法官内心确信和帮助法官审查、判断其他证据。

  • 标签: 测谎 证据能力 证明力 间接证据 程序保障
  • 简介: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引发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司法解释虽能部分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但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且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间存在冲突与混乱,造成民事审判中适用法律困难。为此,福建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4月26日在福州联合举办"新类型民事案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主

  • 标签: 理论与实践 司法解释 新类型 民事案件 夫妻共同财产 研讨会
  • 简介:<正>第一节前言大陆法系国家之民法,肇端于十八世纪,深受个人主义之影响,以自由、平等为基本理念,认为人类之私人社会生活,均得以自己之意思自由活动,因而产生权利本位与个人本位,形成所谓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因受上述民法理念之影响,亦随之产生了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上述理念,足以刺激人类之自由竞争,促进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法 修正 台湾地区 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
  • 简介: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实现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申请执行人利益在司法环境保护最后一道程序,但目前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法院错误或不合理的裁定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财产等权益,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必要有义务对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法院违法、错误裁定,赋予检察院抗诉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有助于解决现实中执行难的问题。

  • 标签: 执行程序 法院执行裁定 检察院抗诉权
  • 简介:民事诉讼主管作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一个非科学的法律术语,浸透着十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立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国家本位为理念指导;在司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法院本位或权力本位为执法理念。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并对其理念予以更新,具体包括:革除权力本位的司法观,树立科学、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在宪法中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为当事人诉权保护提供宪法依据与理论支撑;进一步明确审判权的界限,科学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 标签: 民事诉讼 主管 中国 裁判请求权 当事人 诉权保护
  • 简介:环境民事公诉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救济形式。目前我国并无具体的环境民事公诉的规定,而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使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开始进行环境民事公诉的探索。这些探索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也遇到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梳理和解决,很可能会使环境民事公诉陷入困境。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是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民事公诉的适格原告和诉权行使条件。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都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的诉讼资格,但考虑到我国司法权、行政权配置的状况和环境司法的要求,两者在诉权行使的顺位和要求上是有区别的。

  • 标签: 环境民事公诉 适格原告 检察机关 环保行政机关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 标签: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障
  • 简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下称若干问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立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制度和大陆法系现代证据制度,尽量鼓励当事人举证,贯彻公开、公正、直接、言词和辩论的原则。特别在证人作证方面,确定了新的举证和质证规则,这是最高院以准立法的方式弥补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 标签: 民事诉讼证据 证言 当事人举证 言词 证据立法 证人作证
  • 简介:随着跨国民事诉讼的日益增多,挑选法院已经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存在特殊的司法体制及诉讼程序规则,美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当事人挑选法院的首选地。为解决当事人肆意挑选美国法院的问题,美国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效果却不甚理想。基于此,本文拟对挑选法院在美国产生的原因及美国预防挑选法院的相应措施作初步的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有所启发。

  • 标签: 国际民事诉讼 法院 美国 民事诉讼制度 程序规则 司法体制
  • 简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第68号指导案例确立了法院审理疑似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职权询问当事人的规则,但未进一步厘清询问当事人的依据以及询问当事人的具体规则,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适用效果不佳,因此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询问当事人在法理及现行立法均有依据,询问对象既包括原被告也包括第三人,询问内容应围绕"虚假诉讼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争点。程序保障方面,应由专业法官或专业合议庭审理虚假诉讼案件,设立当事人听取与当事人询问程序,并完善当事人义务。

  • 标签: 虚假诉讼 询问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 职权主义
  • 简介: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大幕拉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将是该法实施20年来进行的一次全面修改。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首、民事诉讼领域的程序指南,民诉法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修改 打官司 老百姓 全国人大常委会 大修
  • 简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存在着误区。撒诉具有使因起诉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应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申应明确规定:“撤诉后,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重新起算。”

  • 标签: 撤诉 未起诉 诉讼时效不中断
  • 简介:对证明标准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键差别。基于职业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组织方式,德国法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位于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二元制司法组织方式以及陪审团集体裁决的决策机制,则让英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落脚于盖然性优势。同样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证明标准的制约功能仅仅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较多发展;在大陆法系,人们转而依靠法官的事实说理来对事实认定加以控制。认识到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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