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和信托市场建立较晚,相应地投资信托起步也较晚,总体上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上海市和深圳市分别于1992和1993年颁行投资信托基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997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性规范文件,使国内投资信托走向更健康、成熟的发展道路。1998年以来,一批规范的基金发行上市,受到市场的欢迎。2001年10月8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发布后,又有若干开放式基金面市。目前我国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近二十家,管理着五十余个基金、近一千亿的基金资产。但是,近年也出现了私募基金盛行、基金管理公司操作不规范的"基金黑幕"等问题,招致广泛批评。开放式基金先热后冷、基金市场对外开放等发展问题也引人注目。基金盈利不理想。以2002年初为例,五十余家基金中,基金单位净值最高的为1.2418元,最低的仅有0.702元,仅有9家基金单位净值超过1.05元,超过1.08元的
简介:<正>一、银行金融法绵延至今的次贷危机、美债危机、欧债危机等一系列金融危机,对身处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中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银行金融领域的理论研究得以进一步推动,学者们围绕基本理念、金融监管、危机处置、民间金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较以往更为丰富。(一)基础理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学者们对金融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深入研究,金融公正、公平的理念成为比较一致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从公正理念的维度,重新审视现代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推进中国金融法制的现代化进程,须对西方的现代性范式扬善抑恶,以求实现金融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①有学者认为,法律赋能理论正好为金融法的进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进路,即通过法律制度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构建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的"权利自觉",从而提升其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从法律赋能到金融公平的进路,不再像传统金融法范
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权(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权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