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视听表达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分别纳入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曾经出现放弃二元保护模式的方案;修改后的法律扩充了视听作品的范围,为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带来了新问题。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通常坚持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的高独创性要求,但是近年来在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和短视频保护的案件中出现了降低独创性要求的趋势。由此可见,二元保护模式下关于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分标准的争议仍然存在,这种争议甚至直接影响到二元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考虑到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等新型视听表达的保护需求,基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目的,在立法论的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采取视听表达的一元保护模式,删除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避免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困扰。
简介:摘要:目前,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保护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根本方式,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重要趋势,显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呈现出持续稳定发展的态势,但是因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起步较晚,并且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内容繁杂,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带来了一些挑战。
简介:网络购物凭借其低于实体商店的价格、送货上门的便利性等特色吸引着消费者,消费者希望通过这种虚拟的方式满足其价廉物美的需求。然由于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交易平台初期吸引商家的需求导致其因而在商家入驻方面准入门槛低,从而商家及商品良莠不齐,随着交易平台的商家趋紧饱和及其知名度已经得到提升,通过质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策略应运而生,通过商家洗牌吸引消费者以提升其业绩。同时这一策略顺应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由图便宜心理到重质量的转变这一时代潮流,因此新消法的修改无疑是皆大欢喜。在此,笔者旨在对其中有关网络购物的立法进行分析,阐明其亮点以使立法的操作性更强并同时揭示其尚存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