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假税”辨正正式见诸东汉和帝诏书的“假税”一词,其涵义是什么?古今人已有成说。今人往往把它与“假民公田”措施联系起来分析,阐述它具有地租性质。例如,钱剑夫先生说:“假税是汉代独有的一种赋税,其实就是公田的田租。因为这种土地是暂时地或有一定年限地借给农民耕种,实际上是租给农民耕种,汉王朝就是大地主,耕种公田的农民就是它的佃户。因此,所收的田租就别名‘假税’。”高敏先生也说:“正因为官府把公田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叫做‘假’、‘假与’或‘假情’、‘假赁’,因此,这种税种公田者向官府缴纳的税便叫“假税”,其实质是国家向租田农民课取的地租,同‘三十税一’的田租(即土地税)是不同的,或者说‘假税’是地租与课税的合一。”然而,我认为这种通行的解释并不符合汉代官方使用“假税”一词的本意,而且将当时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税项混为一谈了。兹试予辨正.首先应该指出,西汉文献迄今似未见“假税”二字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表达形式出现。古今人引申出“假税”概念的史料依据,原文皆为“假”或“假与”、“鄣假”、“转假”等。最早由“假”一字引申出“假税”之说的是李斐。《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诏罢“北假田官”。李斐注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
简介:理财产品含义广泛,它是指金融机构推出的、具有盈利特征的各类服务项目的统称.按发行人分类,可分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等.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称为“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理财产品就是我们曾经讨论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统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其实保险本身也是理财的一种方式)等.所有的理财产品本质上都是“信托(Trust)”,信托的本意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