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兴起之后,如何界定协商民主的内涵就成了学术界的研究重点。在毕塞特看来,当初美国立宪者设计的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以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体制为架构、以定期选举和政党竞争为动力的代议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深思熟虑的、审慎的、尊重人民主权的民主政治。而曼宁、科恩等学者开始拓展其内涵,将合法性、追求理性自治与公民参与的政治理想赋予协商民主。吉登斯、扬、德雷泽克等学者分别从"对话民主""交往民主"和"话语民主"角度进行了新阐释。协商民主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丰富和发展的过程。总体上讲,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的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
简介:以研究性学习课程政策在C市的实施为例,发现中国教育政策实施过程是一个多方参与者根据自己利益、认知和所拥有的资源,彼此斗争、妥协,最终达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应该怎么做"的共识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协商秩序的确立过程。这一方面证明了英语研究文献中的若干观点和理论,具有跨文化的稳定性和适用性,很多观点也都适合中国国情。另外一方面,也拓展和更新了教育政策实施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具体说就是,不能如现有大多政策践行研究那样,只关注学校层级的复杂性,没有把学校与其他相关利益关系方的互动纳入分析范畴。而是必须把学校与同属一个组织域的其他处于不同位置、拥有不同权力/知识的政策参与方之间的斗争、讨价还价和协商的过程纳入到分析视野中。
简介: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简介: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过去的形式和途径的单一到现代的多元而丰富,是中共探索民主执政道路的有效途径,对中国发展民主政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协商民主”一词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强调了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重要理论观点。由此可见,发展协商民主具有时代的重要价值。目前,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也具备了一定的优势条件,进一步拓宽其实现途径,对中国深化民主制度的改革有重要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