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费城会议在讨论美国第一部现代民主的宪法——1787年宪法时,立宪者认为,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政制构架,其真正意义在于它同时是“宪政”,即将成立的政府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使之有效运行;但同时又必须清楚地划定政府权力,以维护个人自由。宪法的至上性是其最重要的品格。而在信守并实践这种宪政(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和保有权力)的承诺的历史过程中,美国人越来越首肯司法审查权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的最独特的贡献。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1803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