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华盛顿公约》中并末明确规定缔约国有责任制止贿赂与腐败行为,但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涉及贿赂与腐败的抗辩却越来越常见。许多仲裁庭都对适用于腐败抗辩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了评论,但鲜有仲裁庭对认定腐败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腐败究竞应当作为管辖权问题,还是应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并解决;东道国求诸于腐败抗辩,是否受制于弃权规则及禁反言原则;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从事了腐败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比较过失进行评估。在环球免税公司诉肯尼亚仲裁案、尼科资源公司诉盂加拉国仲裁案、金属技术公司诉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案中,仲裁庭处理腐败抗辩的裁判思路不尽一致,体现了国际仲裁界在处理腐败问题上的态度演变。
简介:党的十九大报告助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潮奔涌而来,昭示其在深化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变革领域的历史使命。临时仲裁制度即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呼之欲出,契合灵活性、多样化、自主性和便利性的自由贸易港争端解决诉求。临时仲裁系舶来品,但在国外已盛行百年,其为中国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有益借鉴。由此,《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率先予以移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自由贸易港的引入提供了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为如何保障其顺利运行提供了方向参考。尽管如此,临时仲裁制度引入自由贸易港仍面临诸多挑战:立法形式如何选择才得以契合自由贸易港“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地位,仲裁与司法机构的介入尺度若出现纰漏将削弱临时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高素质临时仲裁员亦存在缺口等。时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参考自贸试验区立法形式在自由贸易港内以特殊立法授权实现临时制度的“有法可依”,将仲裁与司法机构定位为服务者,并通过免签、追责等机制保证临时仲裁员数量与质量,藉此填补自由贸易港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罅隙。
简介: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沿着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方向渐进推进的。市场化改革重构了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产权改革则重塑了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由此,国有企业从行政附属物脱胎为自主的市场竞争主体。改革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绩效和自生能力,但改革红利并没有在各利益相关者间均匀地分布,产权改革甚至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侵占和对职工权利侵蚀的基础上,进而引发了对国企改革从动机到后果的广泛质疑。那么,企业效率的提高能否通过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实现“卡尔多改进”,以减少国有企业改革的阻力?循着这一思路,本文对市场化改革和民营化改革中的可补偿性及其影响作了数理分析。基本结论是,对福利净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并不可行,一是会降低国企改革的效率,二是事实权利本身就缺乏法律保障,三是从众多获利个体中抽取一定的补偿金,缺乏廉价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