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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现将出口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合同 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口退税率 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