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今年5月6日,湖北省京山县坪坝镇丁畈村村民杨某在山上放牧山羊时,邻村杉庙一组村民刘某喂养的一条狗跑上山,将其放牧的山羊咬死6只,咬伤10余只,造成杨某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杨某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刘某却借口家庭困难不予赔偿,杨某见状想强行拉走刘某的耕牛以抵偿,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该镇司法助理员李冬林接到报案后,立即带领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协助村调委会进行调解。在调查走访过程中,几位村民反映纠纷当事人刘某十几年来对老父老母不尽赡养义务,村级调解员不知调解了多少次,但狠心的刘某总以家里困难为由,不接受调解。现两位老人生活无着落,曾多次想自杀,村民希望这次把羊案与赡养问题一同予以帮助解决。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