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简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有其客观必然性,本文试图用四种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企业组织理论中的代理理论强调企业是由分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不同个人和团体之间各种契约关系组成的集合体.会计成为有助于各种契约关系运作的一种监控机制.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会计信息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必须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进行强制性管理,但需考虑帕累托最优效应.会计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会计准则是不完全合约,必须依赖各利益相关方的多次博弈使纳什均衡点逐步提升,最终趋向于帕累托最优状态,且会计制定者也是经济人,为了特定目的必然赋予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从会计信息市场的供需看,企业管理当局和大股东是信息的垄断提供者,需方的内在需求不足且对供给影响极小,供需矛盾是会计政策选择成为可能.
简介: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治理的具体运作具有差异性,学者们提出的理论解释也呈多样性。在单一制和中央集权制度下,中国地方治理依赖于政治权威的动员和整合作用,调动多方主体及其掌握的资源来实现治理目标。基于中国经验,学者们提出了本土化的理论解释,代表性的有运动式治理模式和整合治理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共性特征,即坚持政治权威主导,注重效率导向、结果为本,跨界运作中多方主体的话语权具有差异性。中国地方治理经验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借鉴意义,在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为提升问题应对和解决能力,有必要强化政治系统的掌舵和动员能力,调动多方主体及其资源,更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
简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有效的案件主要有集体土地国有化、购房人户籍"非转农"、卖房人背信主张交易无效、亲属间处分房产份额或借用资格购房、房屋建设方以房抵债等类型。就认定小产权房交易有效的司法考量依据而言,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得以较多考虑,而与国家政策的契合度却较少被顾及;尊重交易特殊性、维持实质公平的理念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可和体现。据以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依据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农业相关建设所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在法定禁止之列;只要不违背农地保护、农村保障的宗旨,相关的房产买卖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有效。相关司法活动应尽量尊重情理,注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利益协调中的动态贯彻。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当前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用途的限制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