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江苏郑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汤波律师在《律师世界》1994第7期上撰文《这起伤害案这样处理对吗?》,文中介绍:1993年8月19日,张某请本村李某等人为大工,赵某等人为小工,由李某作为承包人为其建房。当晚安装水泥预制板时,格极突然断裂,将房下站立的小工赵某砸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赵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该案法院审理结果为:以张某为被告,以某预制厂及李某为第三人,三方分担赔偿费。汤波律师认为,应由张某与赵某为共同原告,某预制厂和李某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某基层法院的处理及场波律师的认识均有不妥。本案涉及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大工李某等人、小工赵某等人均与房主张某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其
简介:已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作中已显示出它比旧刑诉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最近我和本所两位律师接受了一起妨碍公务案上诉和重审的被告人沈XX等四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深深地感到刑诉法的实施赋予辩护律师更大的权利,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是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辩护律师能否适应这一改革,关系到辩护质量的高低和辩护成功率的大小。我省X山区县人民政府代g县XX村村委会征用一块土地(大都是鱼池),给该村村委会修建汽车停车场,而该村四位鱼池承包者,即本案四个被告人,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