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颇具争议。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展开,使得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又出现新的问题。以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样态为标准,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模式可分为“由重罪转轻罪”、“由轻罪转重罪”以及“平行变更”3种。对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应当在不同的变更模式下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研讨,应正确适用罪数区分理论,充分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与辩护权保障原则。为了增强法律规制的实效,应当完善刑事立法,科学设置罪名,增加“起诉罪名不成立”判决无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具体形式、细化保障辩护权的相关规定。
简介:在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趋势下,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这就造成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罪名的认定就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根据帮助取款人的行为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具体如何认定的标准却不一,需要通过对帮助取款人的帮助取款行为从理论和立法阐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理清了帮助取款人在没有和诈骗者共谋的情况下,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条件,或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件。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事业的发展,银行卡的出现,我国也逐渐迈向塑料“货币时代”。银行卡的出现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但是,银行卡的出现和使用,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风险。但对于利用银行卡犯罪该如何用法律来惩罚,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争议却很大,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利用银行卡冒领存款,该给予定什么罪。【关键词】银行卡信用卡诈骗盗窃侵占冒领自1985年中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我国也逐渐开始一步步迈向“塑料货币”时代,然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利用信用卡犯罪不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客体,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1]。而我国法律对利用信用卡犯罪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多的争议,这些法律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本文就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界定利用信用卡实施的的各种犯罪界定有所裨益……
简介:死刑适用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从实体法上明确死刑适用标准是限制死刑的上策。两部刑法典对死刑适用对象都进行了限制,但仅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5周岁以上老年人一般纳入不适用死刑之列,但婴幼儿母亲、精神病人、生理上或心理上有重大缺陷的人并未被排除。应进一步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完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