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正>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浙江省财政厅、税务局以浙税[1994]50号、[1994]财办10号文转发)第二条所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涉及有关会计核算问题应如何进行处理?答:涉及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1.企业销售所列免税货物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入帐,不需计算销项税额。2.企业购入所列免税货物时,应按支付的帐款记入购进货物的采购成本,不能比照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会计处理执行。3.既生产经营免税货物,又生产经营应税货物的企业,若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能确定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免税货物的,其应计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用于生产经营应税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难以确定用于生产经营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先全部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待货物销售时再按照当月免税货物销售额占当月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并根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为: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