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惯权利与类型化民事权利之间形成两种关系,习惯权利按权利属性可以或者不可以归入某类民事权利。对于前者可以通过枝分法或演绎法来构建民事权利体系。对于后者若某项习惯权利极具个性,既不可归入现有类型化民事权利,也与其他习惯权利无共通性,则应该设计一项兜底性条款,以保障该习惯权利虽在类型化民事权利之外,但仍涵括于民法典权利体系之内;若某项习惯权利虽无法归入现有类型化民事权利,但与其他习惯权利具有共通性,则有赖于法学家和立法者发挥其理性思维,通过归纳、抽象、提炼形成上位概念,以促成新类型的民事权利,并突破目前权利体系,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