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人辩称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通知其解除了合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但从受托人参与了委托事项前半部分的工作,但未参加后半部分工作之事实看,该陈述具有可信性。况且,即便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之事实并不存在,受托人在未参加后半部分委托事项的事实,也可认定受托人以其行为解除了双方的委托合同。由于委托合同已解除,受托人以合同约定的未经该法律服务昕书面同意而单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视为该法律服务所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主张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费,于法无据。
简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3年,它年轻而又充满朝气。近几年来,该院党组乘着改革开放的强劲东风,以建设让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法院为目标,与时俱进,扬帆远航,锐意开拓,抓队伍,严管理,促审判,在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征途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辖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了相互学习和交流,推动入世后人民法院的现代化建设,从本期起,本刊将系统介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建设现代化法院的事迹和经验,敬请读者关注。
法律服务合同在履行中违约方事实解除的认定——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与王式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建设现代化法院系列报道之一——用谭彦精神凝聚人心 努力建设谭彦式的法官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