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利于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但一直面临同案能否同判的现实质疑。从裁判者的思维路径来看,面对法律疑难时,求助于先例经验成为潜意识的思维倾向。故整体、稳定的司法经验,是消解法律适用分歧,平衡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的内修之法。因此,最高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以'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作为其核心价值。然而,由于裁判者对指导案例的参照力、参照对象及功能认识模糊,最高院亦未对参照方式予以指引,指导案例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且出现裁判规则大前提化、法律关系混淆、关键事实把握不准等误区。为形成规范化的参照技艺,本文以案例文本为研究起点,立足成文法语境,厘清指导案例的参照力、参照对象及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三阶段'的适用方法:一是发现阶段,以争议问题为导向,结合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归纳指导案例裁判规则;二是推理阶段,对裁判规则进行演绎解构,确定作为同案识别点的'关键事实',并运用类比技术判断两案关键事实能否适用相同的法律评价;三是验算阶段,回归规范语义脉络,运用情势权衡,对推理结论的适法性和适切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针对适用效果偏差,对裁判规则进行调适与修正,使'个案智慧'转化为'类案经验'。
简介:目的探讨QIAcube工作站在生物接触类检材中的提取效果。方法将90份以脱落细胞粘取膜、实物样本(纱线转移)或棉签擦拭物为载体的生物接触类检材,分别采用QIAcube工作站、EZ1工作站和手工硅珠法进行基因组DNA提取、定量并检测15个常染色体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利用QIAcube工作站提取的生物接触类检材平均检出率达到44.4%,其中脱落细胞粘取膜组检出率为56.7%,实物纱线转移组检出率为46.7%,棉签擦拭物组检出率为30.0%。脱落细胞粘取膜组和实物样本(纱线转移)组均获得较好的STR分型结果,所得DNA浓度均优于棉签擦拭物组样本。QIAcube工作站组平均检出率为44.4%,手工硅珠法组平均检出率为43.2%,而EZ1工作站组平均检出率为26.9%,前两者平均检出率明显高于EZ1工作站组。QIAcube工作站组与硅珠法组所得DNA浓度无显著差异,但均明显高于EZ1工作站组。QIAcube工作站组与硅珠法组检测得到的STR分型RFU值及峰值均衡性均优于EZ1工作站组,尤其是大片段基因在前两组中均能够被完整检测到。结论采用QIAcube工作站提取生物接触类检材检出率高,STR分型结果良好,可应用于法医物证实际案件检验。
简介: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相关法律和规章增设了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制定了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并明确要求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由于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对其进行发现或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无线通信类的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除了常规的检验外还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检测。本文首先介绍了窃照专用器材检验鉴定工作的背景,对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了初步分类,然后介绍了使用频谱分析仪、天线和电磁屏蔽箱对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进行技术检验的方法,最后针对实际的案例介绍了频谱分析仪的具体使用流程及相关参数的设置方法,频谱分析的结果为无线通信类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简介:目的建立LC/MS—MS同时检测尿液中△^9-四氢大麻酚(THC)、大麻酚(CBN)、大麻:酚(CBD)和大麻主要代谢物△^9-四氢大麻酸(THC—C00H)的方法。方法尿液样本经碱水解。加入氘代四氢大麻酸(△^9-d9-THC—COOH)内标。经州正己烷):V(乙酸乙酯)=9:1提取。吹干。以100μL乙腈定容。利用LCIMS—MS方甚进行分析。结果THC—COOH、CBN、THC和CBD的最低检测出质量浓度为0.2、0.4、1.0和2.0ng/mL:在阳性尿液中检出THC—COOH成分。质量浓度为335.9ng/mL。结论所建立的方法简便快速、灵敏度高、专属性强。可满足检测尿液中THC、CBN、CBD以及大麻主要代谢物THC—COOH的要求。
简介:事实摘要:被告于高中毕业后,曾拜师修习人生八字、命理、择日五行及茅山法术,于1993年间,在台中市开设'茅山易天笔命学馆'维生,以易天笔居士自居,在报纸分类广告刊登广告小启以招揽客户。被告自1993年1月间起,于客户向其寻求命理服务之际,伺机向客户告知以茅山术开坛作法、养小鬼消灾解厄、喝符水求财或使用黑狗血、黑猫血祭祀等方式,可以解决其等所面临之感情、家庭、事业、学业、运势及身体健康等问题,并委托同案被告为客户作法,借此收取新台币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之代价。被告则利用被害人等所面临之困境,告知其以茅山术等方法即可获得圆满解决,被害人等即交付所告知'作法金额'给被告,唯事后均未见成效,被害人等认为受骗,遂报警处理。
简介: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三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三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