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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电波法和广播电视法是日本广播电视法制的基础,自1950年制定以来,已历经半个世纪。现在,广播电视正处于数字化、通信与广播电视融合、国际化等环境变化之中,基于此,有人主张对日本的广播电视法制进行根本性改革,也有人从激活经济——含广播电视在内的信息通信产业不断创造出新产业——的角度强烈要求规制缓和。

  • 标签: 广播电视法 法制 日本 信息通信产业 1950年 环境变化
  • 简介:广电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7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信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并定于8月1日起生效。届时两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规播出机构将被暂停广告发布权。通知生效后,两部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执行隋况进行检查,并研究执行中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将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同时工商总局还要加紧修改相关法规,如药品广告的发布标准等,使广播电视医疗信息节目和电视购物节目有法可依。

  • 标签: 医疗信息服务 电视购物 广播电视 节目内容 有法可依 监督检查
  • 简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于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制定该办法的理论依据不充分,没有解决《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内容重合问题,没有明确付酬对象,也没有设计合理的付酬计算方式,付酬减免的范围也有限。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对《著作权法》及该付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 标签: 播放 录音制品 作品 付酬
  • 简介: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韩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作为一个负责广播和通信内容监管主体的独立地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最近,韩国宪法法院审理了几个相关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特别提到了"审议和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表明了针对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司法态度,也阐述了相关的分析方式。本文将从这些案件处罚,对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展开研究分析。

  • 标签: 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 广播、通信内容规制 关于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判例 《广播通信委员会设
  • 简介:在网络已快速成为音乐或其他视听著作的主要通路之际,其中所寓含的便利却导致了音乐等视听娱乐产业的业绩大幅滑落。对于未经合法许可的点对点式下载和文档交换等所引发的问题都已有相当多的文献予以探讨,然而对于愈来愈为普遍的网络广播,尤其是其中所涉及到的著作侵权和许可的问题,却鲜少论及。由于网络广播原本就寓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并且与整个音乐和视听产业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更涉及到电信权益与著作权的政策竞合,其中的问题错综复杂,经纬万端。目前在此领域处理得最为完整的体系,当属美国无疑。美国对于其中的权益处理在相当程度是采取了法定(强制)许可的做法,但还是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迄今还无法完全处理得当。台湾目前也面临同样或类似的问题,但却还没有配套的机制和政策来因应此发展。本文将引介美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因网络广播问题所引发的争论以及最近的一些重要发展,并对海峡两岸的未来政策取向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盼能抛砖引玉,让此议题引发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 标签: 因特网 网络广播 交互式网络传输 非订阅性传播传输 公开播送 公开演出
  • 简介: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民生工程由十二项增至十八项,广播电视村村通在今年新增的六项民生工程中名列首位,这对于满足我省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获取各种信息、享受文化娱乐等精神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这项民生工程已实施近半年,偏远地区如何实现信号全覆盖,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期“代表访谈”栏目就这些问题采访了3位省人大代表。

  • 标签: 人大代表 偏远地区 广播电视 村村通 重中之重 王玫
  • 简介:<正>1.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2.201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1〕13号4.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

  • 标签: 刑事案件 广播电视 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 缆线 运行安全
  • 简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 标签: 三网融合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