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称公司的目的,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对公司经营范围限制规则构成了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是公司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强的问题。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是公司经营范围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情形,依据其超越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超越问题;二是公司经营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经营行为:三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对于一般地超范围经营我们对其行为认定有效,这在理论与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文详述。
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