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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个结果
  • 简介:WTO一方面要求实行非歧视贸易,另一方面又允许各成员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对区域内成员实行更加优惠的待遇。由于许多WTO成员签署了区域贸易协定,因此,在相互间发生争端时,由于争端方具有WTO成员和区域贸易协定缔约方的双重身份,在哪一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成为很现实的问题。近年签署的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大多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场所选择条款,这一条款的设置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 标签: WTO 区域贸易协定 争端解决场所
  • 简介: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是一个国家预防纠纷的司法制度,是减少市场交易风险的手段,更是降低权利救济成本的依靠。公证制度的预防性措施和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度干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这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

  • 标签: 公证证明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过滤 开发区 社会诚信
  • 简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文章在把脉“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和“指定管辖型”司法实践后,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现实难题进行了详实的分析。然后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路径需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再针对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及需求有序地构建跨行政区域环境审判机构,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科学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推动环境诉讼程序的发展。

  • 标签: 跨行政区域 环境污染 审判机构多层级化 集中管辖
  • 简介: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一般规则。此次立法是自2006年我国首次使用该项行政措施以来、继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后,在环境法领域的又一次有益探索。环评区域限批是指当某一地区出现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情况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措施。环评区域限批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应尽快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详细规定环评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措施决定主体、适用期限、行政执行手段、解除条件、验收评估、解除程序、解除决定主体、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则,并重点配套规定“拒绝受理”的例外情形和“暂停审批”的许可中止情形,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 标签: 区域限批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
  • 简介: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大量增加以及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如何规制经济一体化中的服务贸易”这一新课题。本文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以及若干区域贸易协定的具体内容,对该领域的一些重要术语及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同时,鉴于服务贸易自身的特点以及该领域规则的初始性,对一些有较多争议的问题等进行了讨论。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服务贸易 GATS第5条 中国 服务提供者 服务原产地
  • 简介:中国(上海)自贸区采取的有关国内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监管、税收减免、自贸区管委会的设立等诸项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废止或修改。地方区域性改革作为改革的实验区,是在相关法律未予修改的情形下展开的,也只能在相关法律修改前展开。这种情形下,区域性改革如何依法推进便成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上个世纪曾经热烈讨论的“良性违宪/法”问题并未在理论上彻底消解当下所面对的困境。权衡维护法治与推进改革两方面的需要.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可以走一条概括授权“变法”的路径。

  • 标签: 上海市自贸区 “良性违宪/法” 概括性授权变法
  • 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法制问题研究的科学性,取决于研究方法即参照系选择的科学性。我国已有研究的参照系,主要有国际私法和欧盟方案以及美国州际法治协调方案。但是,从参照系功能与所需要解决任务的一致性、参照系环境的相同性和所坚持理念的先进性来说,我们应当选择美国的州际法治协调为研究参照系。这一参照系以尊重现行宪政框架,通过法解释挖掘法律资源为核心,是我们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法制问题的首选方案。在法解释得以充分展开,成文法资源得以穷尽挖掘的基础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需求仍得不到满足的,我们完全可以像西班牙那样制定统一的成文法。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法制协调 美国州际法治协调 参照系 法解释
  • 简介:澳门大学横琴校区“特区租管地”的尝试是“一国两制”的突破性创新,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导向。归因于“特区租管地”租赁与管辖的双重法律属性,特别行政区对其的治理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为前提,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原则,并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故而其设立也当经由议案的“提出”、“审查”、“批准”,遵循严格的程序。以澳门政府横琴用地为代表的这一新型区域合作模式有助于推动内陆与港澳地区实现双赢、互惠、多元参与的开发与合作,具有继续推广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标签: 特区租管地 区域合作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 简介:西部区域生态环境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全局性的重要意义。从地缘法律文化和国家立法的双重视角考察,西部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障碍因素是西部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不足,国家环境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旗帜下,全面重构我国环境立法,并着重解决好西部地区性差异对环境法律的特殊需求,充分关注西部环境习惯法文化的合理价值。

  • 标签: 西部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 环境立法 环境法治建设
  • 简介: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治理,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司法发展呈现差异化、失衡化形态,这必将影响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实效,三地法院裁判规则的冲突、“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裁判权威性受到质疑。以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改革实践为样本,探索实现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可行路径,即确定司法裁量标准化的种类和内容,制定实体性裁量标准的方式,加强参考案例研究,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力度。注意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防止不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忽视事实认定的裁量标准化。

  • 标签: 司法裁量 协同治理 裁量标准 案例研究 共享培训
  • 简介:一、《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又被称为“公共秩序”,它是国际私法领域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传统理由。早在上个世纪,瑞士法学家Brocher最先提出区分国内和国际公共政策两大分支。[1]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了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违背内国”公共政策“,内国法院可予拒绝。

  • 标签: 《纽约公约》 区域性发展 两岸四地 政策解读 国际公共政策 外国仲裁裁决
  • 简介:府谷县地处世界八大煤田之一——神府煤田腹地,黄河环城而过,长城横跨东西,是陕北地区新型的工业城市。府谷县劳动监察大队成立于2004年,隶属于府谷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全队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28人,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一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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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进一步推进我院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年规划项目建设工作,考查各部门“创新强校工程”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学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规划项目建设中期汇报会。

  • 标签: 项目建设 高等教育 中期检查 汇报会 工程 创新
  • 简介: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0年针对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然而该意见不仅在将担保国义务划分为“确保义务”和“直接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解释担保国的责任时亦留下诸多矛盾与模糊之处。鉴于对争端分庭所提观点的争论,需要重新厘定划分担保国法律义务的方法,如可从义务履行程度入手,分为行为性与结果性两类。而就担保责任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其相关解释进行辨正,另一方面需要审思其遗留问题。我国虽然新近出台了《深海法》,但由于框架性较强,尚存在如申请主体范围较窄、担保制度不明以及义务分配失衡等问题,我国作为重要担保国,建议除进一步完善既有立法外,还应及时出台担保、监管与环保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则。

  • 标签: 义务和责任 行为性 结果性 必要和适当 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