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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过失犯是对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交通过失的客观注意义务源于成文的交通法规和交通惯例,应根据具体场合确定其内容,对实行行为应从存在论和规范论双方把握。交通过失的具体预见可能性是指"容易"预见到交通过失犯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应当以能力区别说确立预见可能的标准,同时应预见到因果的基本经过。交通过失中的信赖原则,根据场合的不同可属于客观注意义务或主观注意义务的限定要素。鉴于我国交通现状,应谨慎适用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的法理。

  • 标签: 交通过失 客观注意义务 主观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 简介:目前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容易陷入土地公有还是私有这一对立框架的理论迷思当中。基于一种从现实出发的理论解释路径,土地公有制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和固定不变的理论预设,而在中国土地实践的历史和现实语境当中呈现出开放性的理论空间。从一种对土地公有制的积极理解出发,可能会支持某种强意义上的个人土地财产权主张,从而使土地公有制和个人土地财产权并不对立。基于詹姆斯·塔利提出的关于包容性权利和排他性权利这一对概念所构造的分析框架,土地财产权不仅呈现出国家所有的"共有"维度,而且必须特定化为个人所有的"个体"维度。这一对土地财产权的二维解读,不仅深度契合当下中国现实的土地制度设置,也是对中国宪法动态发展中所蕴含的那种财产权观念的一种理论阐释。

  • 标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财产权 包容性权利 排他性权利
  • 简介: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培养和产出法学专业人才这样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又直接或间接地为司法实务部门所用,实际上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供需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应符合经济学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这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内在规律。但目前的现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供需关系处于不对称的失衡状态,供需矛盾突出。应立足于供求关系原理,尊重客观规律组织法学教育,实现与司法职业之间的最大均衡。

  • 标签: 法学教育 司法职业 供求关系 供需矛盾
  • 简介:不同于英美法系把司法部作为法律事务总机关,德国司法部主要以立法工作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能。德国这种司法行政制度模式,既合乎法治原则,又对司法权各组成部分分配得当;既保障了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又很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司法行政制度成功构造的典范。我国在为追求司法公正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与我国制度风格更近似的德国司法行政制度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弱"司法部构造,对于恰当分离审判权、支持和保障司法审判权客观公正行使,具有积极意义。

  • 标签: 德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制度 立法起草和审查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
  • 简介:我国行政机关责任清单存在依附型、一体型、独立型三种外部型态。经分析发现,依附型责任清单有悖于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一体型权责清单存在初衷背离、性质迥异及结构性缺陷等问题,皆不能成为责任清单的理想型态。当前有关独立型责任清单衔接性不足和编制难度过高的质疑并不成立。相反,独立型责任清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应将其作为责任清单的型态选择。在内部构造上,行政机关应选择职责追责型的建构模式,遵循衔接性、操作性、规范性、服务性四大标准。由此,责任清单的内部构造应当包括部门职责、职责边界、部门职责对应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使流程图、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

  • 标签: 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独立型责任清单 内部构造
  • 简介: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标签: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标签: 民事行为 效力 意思自治 推定
  •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 标签: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利益冲突 权义平衡
  • 简介: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从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两个方面来构造,前者具体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官、登记簿;后者具体包括:预告登记、本登记、异议登记。从微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具体制度安排都可通过进行制度选择而更有效率;从宏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整合,将使制度资源达到充分利用。从而产生制度的规模效益,这也是一种高效率。中国不动产登记法应该合理设计,使登记制度更有效率。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构造 成本 效率
  • 简介: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 标签: 当事人结构 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成本 败诉方负担
  •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 标签: 债法总则 法源 体系构造 同构压力 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