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世纪末以来,法国民法学者一方面强调现代财产法应当关注人们创造财物之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也警示现代财产法应当符合人类社会长期有序发展的基本规律——生态规律,并预示了智慧财产法将会是欧洲财产法制度的核心。这一理念的核心价值在于财产法应当成为人们竞相创造个人财产与社会财富的策动力,这便意味着人们应当通过财产法的制度创新来同时实现两个制度目标:一是调动人的创造积极性以增加财产总量;二是建立公平公正机制以科学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这一立法理念将深刻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制度的科学性,也就是说智力成果财产法制度将是世界各国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个重点关注的立法领域,职务发明专利制度的完善将是这一立法领域的核心,因为它直接关乎人们创造财物尤其是开发智力财产之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而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确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简介:调解制度的起源,可以上溯至民族文明发展之初。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处理方式,它同时也应当被看作是社会有机体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本文试图从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通过分析这一制度的成因和作用,提出对完善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有关思考。一调解制度的流变无论是古代的“调处”还是当代的“调解”,其基本含义均指的是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当纠纷发生时,矛盾双方将发生的争议提请第三方居间协调、处理。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执行国家权力的机构和组织,也可以是民间自发的群众调处。根据史料考察,共有三种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存在过。(-)乡治调解。乡治调解亦可称为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