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自1982年我国恢复寿险业务以来,寿险市场发展迅猛。1996年底,寿险保费收入达311亿元人民币,虽然只占总保费756亿元的41.14%,但其发展势头却十分强劲。与1985年相比,十多年来寿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8.15%,远高于保费总额年均32.85%的增长速度。但是,寿险业在这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历经起伏,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保费增长速度不稳定,时高时低,个别年份甚至为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利率的变动。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它的变动调节着金融资产存量、流量在各金融工具、各经济部门中的分布,作为金融业新兴的组成部分——人寿保险业,由于其业务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利率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产生影响。本文侧重对寿险公司的负债业务(保险业务)作—些分析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寿险业提高利率风险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