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因应社会对企业的需求所进行的立法创新。"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模糊不清,"法律化"范围的极其宽泛,对于法律化的目的莫衷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界限不明,创新法条的难以解释和适用等问题,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充满了争议,也遭遇了现实困境。进行立法创新,需要对立法的对象、目标和路径等基本问题作出回答;避免法律的不明确性,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重要任务。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目标,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界定,或者设立一定的法律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出价值评价和平衡相关利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代表性路径,各自存在一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立法目标明确,仍具有可实施性。我国在《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所进行的原则性立法,没有针对立法创新的基本问题作出清晰的回答,存在立法意图和目标不明、适用范围不清、法条属性难辩、实施途径和条件欠缺等问题,实践中无法实施,进一步立法应注重明确性和具体化。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
简介:对同是国家精品课程的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英语视听说"课程和北京理工大学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视听说"课程的教学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发现二者在理论基础、教学目标、教学环境、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估、具体实践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反映出目前高校在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开展"英语视听说"教学的一些共性。二者的不同点既体现在两校本身的教学特色,也体现在高校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在实现各自"英语视听说"课程教学目标过程中的侧重点。明确二者的异同有助于高校在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开设"英语视听说"课程时更好地实现各自的教学目标。
简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与创新是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不同国企根据自己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竞争压力,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合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化集团作为国有骨干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不断运用市场机理来激发人力资源潜力,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中化模式”。通过分析“中化模式”形成过程采取的措施以及模式,如以价值观塑造为核心,提升员工认同度;规划人力资源战略,支撑企业发展战略;形成市场化用人制度,优化人才队伍;通过全员绩效考核和全面人才盘点,公平评价去除惰性;注重人才的系统性培养,全面提升人力资本探索,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简介:加速推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是我市“两个转变”试点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键。我市推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工作大体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性文件,开展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第二阶段(1999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批转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性文件的精神,全面启动实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工作;第三阶段(2000年),总结完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性文件,初步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