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运用词汇分解的方法,提出可控不及物动词的概念结构中同时存在着主体和客体两种语义角色,二者同指.由自主的不及物动词构成的存现句,与由非自主动词构成的存现句一样,其宾语位置上的成分不是施事,而是客体.该客体既能出现在主语位置上,又能出现在宾语位置上,这种句型上的变换不产生于移位,而是由于动词词汇概念结构或扩展的词汇概念结构中含有由客体与处所或终点构成的无焦点概念块,说话者可以选择客体,也可以选择处所或终点作为句子的语义焦点即主语.因而只有那些与处所或终点无内在联系的表示非移动动作和生理活动的不及物动词,才不能实现这种句式变换.因此'非宾格假说'关于非作格动词的主语不能出现在宾语位置上的论断是片面的,不符合汉语实际的.文章进一步分析了非宾格理论的合理内核,指出了非宾格现象的实质及其在及物动词句和不及物动词句中的广泛存在.
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