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杜二公,正不当优劣。太白有一二妙处,子美不能道:子美有一二妙处,太白不能作。”《沧浪诗话》提出此论之后,后人着重讨论李杜之长处,而李杜优劣论逐渐消失了。尽管李杜优劣论往往褒贬过甚,但这种争论突现出两大诗人的优点和缺点,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他们之间的互补特色。众所周知,李白、杜甫诗在中国诗歌史上形成了两大主流,他们各有各的成就。李白《蜀道难》一首中所提的蜀道地名只有太白、峨眉巅、清泥岭、剑阁四处,可见此诗作意不在于实景描写,而在于感情依托。与此相比,杜甫的蜀道诗按时间与空间的转移,以每个地名或景点来作题,从此我们可以看到“诗仙”与“诗圣”的差别。李白的《蜀道难》使人感到空灵;杜甫的蜀道诗让人觉得充实,李白诗好在于“空灵之美”;杜甫诗美在于“质实之真”。
简介:李仲公,贵阳人,早年毕业于京师国立法政专门学堂,1914年与李大钊一道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回国后任众议院首席秘书,参与《晨钟报》的创办,参加反袁、护法、护国运动。1924年在上海加入国民党。北伐战争初期,担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长、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秘书长处处长等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担任国民政府交通部次长、军事委员会秘书处长、内政部禁烟委员会主任委员、立法院立法委员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国务院参事、政协全国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委员等职。译著有《日本帝国主义的满蒙观与我们的驳议》、《烟禁问题》、《更生庐杂咏》等著作,系国民党军政要员中有名的诗人、书法家。
简介: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