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优先选择个人自由,刑法以个人自由为第一位,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为什么会处于对立之中呢
简介: 一、通货膨胀目标制优于其他货币政策规则吗, 但是否通货膨胀目标制就是央行的最优货币政策选择呢,央行遵循最优货币政策规则选择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时
简介:[1] 三、单一价格变量下员工岗位双向选择的博弈模型 假设单位给予员工的单一价格为I,本文设定单位向员工提供岗位的目的是实现岗位净收益的最大化,相对高素质的员工与相对低素质的员工
简介:推动贸易结构升级人民币汇率的升值,中国外贸发展战略认比较优势为导向转向以竞争优势为导向的轨道,从而推动中国贸易结构的升级
简介:而低素质员工自愿选择简单岗位,理性的高素质员工仍会选择复杂岗位,理性员工将倾向于选择简单岗位
简介: 关键词 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 对外贸易战略 1 人民币汇率变动的贸易效应1.1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人民币汇率从改革开放以来几经变化,当期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每贬值一个百分点会刺激滞后5期的出口总额提高0.6615个百分点,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每升值一个百分点
简介:货币供给的稳定性决定了货币政策调控模式必然是,货币政策非对称性下的我国宏观调控模式的选择 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当中,紧缩性货币政策对降低经济增长速度的作用大于扩张性货币政策提高经济增长速度的作用
简介:货币政策的操作应主要以实体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为目标,形成财政货币政策密切配合的相机抉择的政策机制,由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依赖于对未来经济变动的预期
简介:对投资者行为及股票市场的均衡状态的研究,股票市场的均衡与否取决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股票市场的均衡与否是由投资者的行为选择所决定的
简介:研究决定中国股市投资者行为选择的特有因素及其对股票市场运行的影响,四、投资者投机一致性行为与 中国 股票市场的非均衡 上文的 研究 证明,《基于CAPM的中国股市羊群行为研究》
简介:(二)投票权非完备条件下中国股市投资者的行为选择 就股市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或方式来看,一方面中国股市中投资者的用手投票权是不完备的,无论机构投资者选择何种战略
简介:即哪些法院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即使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和法院很容易地知道哪些案件应该适用简易程序
简介:其中2例患者死亡(对照组和观察组各1例),在40例扩张型心肌病心衰患者中用卡维地洛进行治疗,治疗6个月后观察组与对照组运动及气体代谢指标的比较 
简介:其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或农村信用社主任的,民主管理无力改变基层信用社的控制权结构——农村信用社必然控制在少数略有金融知识的人手中,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与西方经典意义上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内部人道德风险存在一定差别
简介: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所提供的空间,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本文从市场风险的控制、市场中的产品、市场与机构这几方面对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情形进行具体的讨论
简介: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在 经济 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希望由此把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国家通过改革所释放的风险就能够真正地得到个人和家庭的承接
简介:政府对农村商业银行要有必要的政策扶持,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政策定位必须符合和促进、支持农村社会城市化进程,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承担政策性义务
简介: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冲突 法律和谐,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以及刑法的优先选择
通货膨胀目标制是现阶段我国的最优货币政策选择吗?(1)
不同价格变量下中央银行员工岗位双向选择的博弈分析(1)
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与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选择2
不同价格变量下中央银行员工岗位双向选择的博弈分析(2)
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与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选择1
论我国货币政策作用的非对称性和调控模式的选择(1)
论我国货币政策作用的非对称性和调控模式的选择(2)
股票市场均衡与投资者行为选择——对中国股市非均衡状态的理论研究(1)
股票市场均衡与投资者行为选择——对中国股市非均衡状态的理论研究(3)
股票市场均衡与投资者行为选择——对中国股市非均衡状态的理论研究(2)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亦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对运动耐量的影响
民主制的悖论与准国有制的选择:对农村信用社体制的现状观察与改革思考(1)
市场化过程中的立宪选择与功能差异——中国证券市场的政治经济学考察(1)
市场化过程中的立宪选择与功能差异——中国证券市场的政治经济学考察(2)
民主制的悖论与准国有制的选择:对农村信用社体制的现状观察与改革思考(2)
中文摘要:提单管辖权条款通常约定由承运人所在国即主营业地法院管辖,但是也可能约定由第三国法院管辖,该国法院除被选择外,提单下争议与该国再无联系,对于这两种条款的效力,理论中颇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稳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实际联系原则内涵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立法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角度出发解读“实际联系原则”,应当认定前者有效后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