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v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v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
简介:本文旨在对处理国际条约与中国法之间关系的规定提供一些建议。从《德国基本法》中的规定、德国学术界中有关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意见出发,同时基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上的实践,应当在中国的《立法法》中增加一个新的条款。该条款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该效力的开始时间、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以及符合国际法的解释问题。
简介:安德雷·马默(AndreiMarmor)的新著《法哲学》是近年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一部杰作。整本书围绕当代英美法理学两大核心议题——法律性质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展开论述,作者马默在两大议题上均持严格的分离观:法律性质问题上采取还原论立场,方法论问题上固守描述性法哲学,两者融贯相连。经过重述和检讨,本文认为马默在上述两个议题上较前人的观点确有进步和创造性,值得认真审视。但本文也批判性地指出:首先,在检视承认规则的争议和法律规范性与权威的关系时,我们发现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还原为社会事实。其次,法律性质问题和方法论之间的关系并不如马默想象得那样紧密。最后,描述性法哲学也并不能完全承载法哲学的目的和使命。
简介: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与德国《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律在著作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律修改的重点包括:关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87f条第4款)和关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新规定(德国《行使著作权法》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种类进行保护,简化作品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作品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