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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把多层次和多向度的人身强制做法塞入一个法案之中,不如终止《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草拟,通过司法层面的犯罪化将已故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且有再犯之虞的人纳入刑法调整;借《禁毒法》改变原有强制隔离戒毒格局,促使劳动教养退出现制;将工读教育和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交由教育法和医疗法调整;尽可能考虑运用综合抑制手段而不宜匆匆确认对特定出狱人的收容处分。

  • 标签: 违法行为 司法犯罪化 强制戒毒 立法选择
  • 简介:<正>(集团性暴行、胁迫、毁弃)第一条显示团体或者以众多威力;显示团体或者伪装众多威力,并且显示凶器或者数人共同犯刑法第二○八条、第二二二条或第二六一条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加重伤害)第一条之二(1)使用枪炮或刀剑类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 标签: 胁迫 伤害他人 刑法 性暴行 处罚 法律
  • 简介: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有若干重大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将一般民商事特许制度进行公法的调整,使行政主体亦能进行民商事特许:作为受许人的国企或私企可使用"国企标准监管企业"的名号、并具有与一般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当受许人为国企时,在实施优先股制度的同时通过实施民商事特许对国企进行有限控制;当受许人为私企时,通过在特许合同中加入国企监管标准等内容通过合同对私企进行有限控制。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优先股分红、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等获得收益。本制度贯通了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在推进国企改革及应对TPP国企条款的挑战、合理拓展财政收入、达成政府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等方面有重要应用价值。

  • 标签: 行政主体 民商事特许 国企改革 财政收入拓展渠道 TPP
  • 简介:<正>《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 标签: 被告人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贪污罪 秘密窃取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性别变更医疗行为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手术实施的对象、法律条件、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在考察外国相关立法,从性别变更医疗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诸方面进行规范。

  • 标签: 性别变更医疗行为 变性人 立法 法律思考
  • 简介:<正>华××,某市电镀中心筹建处负责人。俞××,某市广播电视配件厂(以下简称“广配厂”)电镀车间主任。孙××、邓××、赵××分别系电镀车间保管员、生产调度员、电镀工。一九八五年五月,华对俞、孙、邓、赵等人讲:“将来你们车间要并到电镀厂”,“电镀厂资金不足,我们是不是想想办法,搞一批化工原料过来,为今后生产作个准备。”之后。华、俞等人多次策划,准备从“广配厂”电镀车间偷运化工原料到电镀中心筹建处。其间,孙等人提出:“万一被广

  • 标签: 必要条件 电镀车间 电镀工 电镀厂 化工原料 犯罪
  • 简介:随着网络空间中商标权益的扩张和网络市场营销的发展,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并已成为严重威胁商标塑造和品牌发展的重要障碍。但是,现有的刑事制裁体系对于网络冒用商标行为却存在着严重的立法滞后和司法缺失。传统刑法应当遵循法益保护的思路,在刑法扩张解释的边界之外,考虑网络冒用商标行为的入罪化。

  • 标签: 网络冒用商标行为 法益扩张 犯罪异化 扩张解释 入罪化
  • 简介:<正>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和特点现代行政管理范围非常广泛,十分复杂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情况在所难免。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就必须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

  • 标签: 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
  • 简介:<正>夏翔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法不一,笔者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强奸罪是一种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性交是其实质,暴力、胁迫等是其手段。从强奸罪的构成来看,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只能成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共犯;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表现这一客体的犯罪对象

  • 标签: 强奸罪 犯罪主体 夏翔 犯罪对象 强奸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 简介:<正>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会计王某于1986年7月5日擅自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一份,将本行650万元库款假冒“大连市工商银行”拆借给邻区建设银行,商定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九,拆借期为二个月。到期,该建设银行即开出电汇凭证,委托王所在人民银行归还上述拆借款的本金650万元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非法占有 电汇 数罪并罚 犯罪数额
  • 简介:由于研究对象的同质性,证据学和行为科学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行为科学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隐藏在证据行为背后的内在推动力和各种影响因素,许多成熟的行为科学理论也能在证据学领域找到适用空间。诸如理性原理、满意性原理、效益原理和激励理论等行为科学理论,都可以用来解释证据学领域的诸多问题,也可以对证据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 标签: 行为科学 证据学 联系
  • 简介:近年来,一些受贿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除了传统的"一对一"受贿方式外,还利用家属、亲戚、朋友等第三人来索取、收受财物,企图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两大必要构成要件之间产生脱节,从而无法认定其受贿事实。因此,正确认识亲属参与受贿行为,准确做出罪与非罪的定性,是摆在司法实践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拟从理论上探讨受贿罪共犯问题入手,通过对实践中发生的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性分析,对亲属参与受贿行为这一实践难题做一浅显破解,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受贿 共同犯罪 亲属参与
  • 简介:<正>《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具有不法性;有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其中不法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我国现有

  • 标签: 侵权责任 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权利 损害事实
  • 简介:市场主体行为失犯的规则·唐宏强市场经济要高效、经济、健康地发展,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又仰赖于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因此,对市场主体行为失范状态的形式进行概括,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规制对策具有...

  • 标签: 市场主体行为 市场行为 市场秩序 行为失范 现代市场经济 社会保障制度
  • 简介:民事自助行为是民法中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方面效果显著。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我国囿于传统法律思维的桎梏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尚未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妥适性、价值性四个方面为基础,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价值的再认识,准确界定其概念,进而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自助行为制度,以期引玉之效。

  • 标签: 民事自助行为 价值定位 制度构建
  • 简介: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 标签: 恶意串通 虚伪表示 脱法行为 法律行为 民法典
  • 简介:"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终审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国际贸易中的自然资源具有特殊性。WTO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实体规则与司法程序的失衡。WTO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法律变革:在立法层面通过专门决议和宣言的方式来逐步澄清和发展现有规则;在司法层面则应完善条约解释方法和采用适当的审查标准。

  • 标签: WTO 自然资源 发展中国家 特殊与差别待遇
  • 简介:民事恶意诉讼具有诉权行使的表面特征,但却隐含着非正当的目的追求。由于诉权是公民权利救济和启动国家司法权的中介,民事恶意诉讼司法规制的正当性需要从公民诉权保障和限制之间的平衡中加以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以串通型恶意诉讼规制为中心,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辅助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制度体系,但恶意诉讼的界定、类型化以及审查程序等重要问题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针对现有制度之不足,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尚需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

  • 标签: 恶意诉讼 民事诉讼 司法规制
  •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 标签: 网络表达自由 国家义务 比例原则 “法释〔2013〕21号” 合宪性
  • 简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令人质疑。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不完全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法 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