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门实践性学问,需要在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中展现其解释力和生命力。本文以中国大陆地区的财产权制度和实践为观察背景。在概要说明财产权制度的经济学维度之后,笔者尝试对财产权的正当性(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出现、财产权的分割、财产权的取得与流转,以及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等财产权问题的经济原理予以初步阐释,以期促进法律同行在分析我国财产法律制度时对其经济维度做更精细化的讨论。
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简介:<正>2012年的春天如期而至,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会刊——《民事程序法研究》也应约而来。我们为此欢欣鼓舞——我们这些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人有了自己的理论园地和精神家园!虽然,在若干年前名为"民事程序法研究"的刊物就已经存在,但最初它还仅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程序法研究中心的一个刊物。当下,形势逼人,为适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紧迫需要,经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研究,决定"收购"《民事程序法研究》,将其改为研究会的会刊,由研究会负责会刊的所有事务,这便是会刊的由来。会刊不设主编,会刊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编委会,拟定每年出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