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一条为了明晰集体科技企业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或审批的集体科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和“鼓励改革、支持创业”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积极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四条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地(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
简介:本文致力于研究中国税收法律规范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规定。外资企业重组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一定的获利,即某一方拥有资产的提高,而中国的税收法律规范针对此过程中受让方所接受转让的资产或股权进行征税。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的颁布,针对外资企业重组征税的优惠政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法规对特殊重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跨国重组涉及了不同国家的征税权,财税[2009]59号对其适用特殊重组限制得更为严苛,使得一些具有合理经济目标的跨国重组难以实现。基于对外资企业重组纳税现状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文末也简要阐述了德国对此方面规定的现状,希望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意见。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将核准登记视为确认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在其他的企业法律、法规中却采取了“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型.核准登记的这一功能被弱化,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统一主义”立法模型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过程。“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将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权的凭证.显然是将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混为一谈。这一立法模型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但目前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我国未来的企业登记制度应当抛弃“统一主义”而改采“分离主义”.即将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而将营业执照的签发视为企业取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程序。并且。应当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证明体系,分别证明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