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01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Maslouhi)潜入其前女友萨尔茨(Salz)家中,袭击并试图谋杀其男友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造成被害人身受重伤,直到萨尔茨冲天鸣枪后方才逃离。经相关专家鉴定,被告人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与常人无异。经过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具有违法性。但考虑到其之前患有精神幻觉症影响了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波恩法院对其进行了减轻刑罚的判决,判决其自由刑4年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在本判决中,波恩法院将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是精神障碍者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成为减轻判决的根据。本文将以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切入点,简评波恩法院的本份判决。
简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进入高发期,而监管主体、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三方的监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有鉴于此,2013年初,我国将原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模式变革为以食药监总局为主导的统合协调监管模式,并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合作的改进,但鉴于"失措""失信"与"失察"因素制约,三方主体仍可能面临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责任、激励产销主体合作意愿以及引入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计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制度问题,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机制,促进有效监管合作。
简介:
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