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1985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检察职权,依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为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稳定物价、惩治腐败和促进改革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查处了一批偷税、抗税案件,办案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三千三百八十四件,是大检查前1984年全年立案数的七点八倍;追缴偷税、抗税款六千零五十六万元,是1984年全年的三十一点四倍。二是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税,在地方各
简介:2004年10月22日,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举行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颁证仪式上,国家认监委实验室和检测监管部主任刘安平同志、国家认可委秘书长魏昊,代表认可委向司鉴所颁发了"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同志,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同志等领导出席了颁证仪式.还有全国政法系统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百余名领导、专家到会祝贺.
简介:【反贪局长忠告】护卫民生民利,体现人文情怀的“好经”被“贪和尚”念歪的事情,此前已经在由政府发放的诸如“农机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农村厕所改造补贴”“征地青苗补贴”等多项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曾经反复出现过,一些借机滥权自肥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村“两委”中的贪渎分子大多中饱私囊的赃款数额不多,但他们犹如嗡嗡乱叫的苍蝇,生生把一盘盘“好经”念歪的作为,在群众中产生的影响却是非常恶劣、非常严重的。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促进天津律师业的发展,维护天津律师业的社会声誉,保障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调解律师执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简介:第一条为了鼓励表彰在我国法律服务工作中,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较大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强律师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践意见》制订本办法。
简介:肖声检察长的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全省检察工作成绩的基础上,从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营造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检务环境五个方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了继续坚持“平稳、务实、和谐”的发展思路,明确了五个“牢牢把握“和”始终坚持”的总体要求。
简介:5月24日,天津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协党工委书记、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矫捷主持。市律师协会会长、市律协党工委副书记、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天举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市局政治部副主任李立华、办公室主任李云海、监察室主任陶菊芳、律管处处长李云虹、市律协秘书长徐兴云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张富刚、史玉荣、杨连营参加会议。
简介: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简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简介: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简介:我受江西省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委托,就省律协2000年的工作情况和2001年的工作意见向本次理事会报告,请予审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
第一张司法鉴定国际通行证在这里颁发——“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颁证仪式日前在司鉴所举行
被“贪和尚”念歪的一盘民生经——苍梧县工商局、财政局几名干部利用“微企政府补贴”机会受贿案件的启示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经2005年3月25日五届市律协第十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2001年8月7日经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强化法律监督服务辽宁振兴不断开创全省检察工作的新局面——肖声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省检查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市司法局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部署 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第一阶段的落实检查工作
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经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
江西省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关于2000年工作情况和2001年工作意见的报告(二ОО一年三月十日经三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