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执法力量,它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检察队伍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职能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能代替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通过近几年探索、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人员数量、素质、装备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许多新问题,使法警队伍在检察机关处于弱势地位,法警工作的开展也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限制了法警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笔者对如何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简介:为了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解决庭前会议在制度层面、实践层面、认识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该规程具有回应争议,统一认识;规定周全,内容详细;定位明确,关照现实的特点,但并未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价值与程序。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有利于保障庭前会议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庭审指控的顺利进行。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程序的具体路径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的角色,框定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的职责,健全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的机制三个方面。
简介: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宪制职能,监督对象应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不限于诉讼监督。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以活动"属性"为一级分类标准,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行政检察监督和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诉讼监督是构成狭义上法律监督的两个"周延且互斥"的一级下位概念。公权性、外部性、受控性和执行性是"公共行政"的四个关键要素。行政检察监督仍需基于一定限度,即遵循人大制度、程序性控制为主、限于公权领域外部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和公共法益减损。以"主体"为二级分类标准,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多方主体"实施公共行政的控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反腐败执法应接受行政检察监督,监察委调查活动虽有属性之争,但难逃法律监督序列,并涤除行政机关刑侦活动、监所活动和行政诉讼,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构建检察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价值平衡。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能走向是发挥审查要求提请权协助合宪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