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涉外婚姻案件开始频繁出现,致使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趋重要。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规定采用了两条冲突规范,即“结婚依婚姻举行地法”,“离婚依法院地法”。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结婚或离婚的规定,都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内容。其次,该条文涉及的仅是涉外婚姻中的一类,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结婚、离婚。本文从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上述立法,分别对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作些探讨。
简介: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认为比较法应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探索各国法律在处理相同问题时的共同规则或差异,并为本国法律实践做好理论准备,而研究具体问题的最佳途径莫过案例比较。鉴于此,本刊曾于2012年第3期刊出“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的案例比较研究系列论文。本期刊出的“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专题,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于近期组织学界同仁分别从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关、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出发,对我国发生的一起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案件裁判所进行的评析。期待这一研究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将来的立法改进提供理论支持,也特别感谢华东政法大学朱晓拮副教授在专题策划和组织撰写、赵文杰讲师在报告总结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贡献。
简介:近几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有关子女探视方面的纠纷日渐增多,在此情况下,众多学者强烈呼吁将探视权写入婚姻法.经过了学者们的反复讨论,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终于对探视权作了规定,这也是探视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的成文法中.它的出现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视权制度的缺失,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新婚姻法实行两年来,有关探视权方面的诉讼逐年增多,人们法制观念也日渐增强,但是,由于探视权概念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体系中刚刚出台,很多地方尚存缺陷、有待完善,因而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仍有一定的难度.
简介: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