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已两年了。根据仲裁法,全国各地已先后建立了130多个仲裁机构,仲裁事业方兴末艾。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仲裁法,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客观地摆在我国仲裁界和司法界各位同仁面前。本文仅就实践中提出的有接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完善问题作些探讨。一、问题的提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见表示。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无法开始。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
简介:当前司法裁判不区分意定限制下的普通担保和法定限制下的关联担保,造成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体系性困局。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的二元区分是立法的解释结论,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经由法律明确限制,应由此确立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立法者对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设置法定限制,旨在将其置于关联交易的体系之中从而强化法律规制。越权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应摒弃在普通担保中仅仅经由相对人善意认定来判别合同效力的单一路径,而须在区分担保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内部决议效力瑕疵的准确识别、交易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实质公平测试的价值兜底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弥合民商事法律的体系界限,发挥法律对商事活动的引导作用。
简介:摘要“背靠背”条款主要存于建筑市场,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付款作为向分包商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其性质的认定和有效性常存争议,经分析该条款应是附条件条款,条件成就之前尚未生效。该条款应根据“违约”情形和原因进行适用,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