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有企业的集体谈判,与其他企业不尽相同。探讨国有企业集体谈判的实质、必要性和特点,对于国有企业集体谈判的科学操作,大有益处。一、国有企业集体谈判的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台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出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成功的结果。集体谈判也可能破裂,但在大多数场合会哎功,因为成功对谈判双方都有利,破裂对双方都不利。从因果关系上说,先有集体谈判,然后才签订集
简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将由过去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转移到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要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机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适应改革需求,从国有企业劳动体制这一大方面着手,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用工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之所谓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管理
简介: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不强,效益不高,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难题之一,也是社会保险工作迟迟不能到位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把国有企业的效益搞上去,成了当今各界人士的热点论题。在建设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同时,企业经营引入了新机制——剩余收益制,它是打开企业活力源泉的金钥匙。在建立现代企业经营制度的时候,研究试行剩余收益制,将会促进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为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奠定良好的实施基础。对剩余收益制,邹家华副总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剩余收益制为“国有制企业重放异彩”带来了“新的曙光”。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称剩余收益制为“一种新的企业体制改革”。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竞争体制。竞争是具有风险性的,风险的表现是企业的倒闭,职工的失业,由此而带来社会不稳定性。为了逃避这种风险,现代市场经济就要制定其运行的各种规则,那就是法制,变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