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究消化科住院患者跌倒原因、引发的法律诉讼及护理措施。方法:选取2015年04月至2016年04月期间,实施防跌倒护理措施之前于本院消化科就诊及住院治疗的30例患者作为对照组,选取2016年05月至2017年05月期间实施防跌倒护理措施之后于本院消化科就诊及住院治疗的30例患者作为观察组,对比并分析观察组和对照组患者的效果。结果:分析两组消化科住院患者的跌倒原因发现,如厕时跌倒、下床时跌倒、行走时跌倒分别有6例、5例、1例,观察组患者的跌倒总发生率(5.71%)与对照组患者(28.57%)相对比,组间差异比较明显(p〈0.05),观察组患者跌倒引发的法律诉讼率(0.00%)与对照组患者(40.00%)相对比,组间差异比较明显(p〈0.05),观察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94.29%)与对照组患者(74.29%)相对比,组间差异比较明显(p〈0.05)。结论:消化科住院患者出现跌倒的原因有多种,体位的突然改变为最主要的危险因素,跌倒还容易引发法律诉讼,加强对消化科住院患者的防跌倒护理干预十分重要。
简介: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