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法律反映自由。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不是“自由意志”或“任何意志”。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扶持和保护对其有利的事物和现象,排斥和打击对其不利的事物和现象。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也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其利益的立场上认识和利用必然,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行为制定的规范。自由也不是一种任性,也是被认识和被利用的必然,所以法律所作出的规定必然包含着自由。所以,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简介:政府机关中的街头官僚是指处于基层或一线,直接与公民打交道的政府公务员。他们处于政策执行的末梢环节,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对公民实施赏罚决断。街头官僚特殊的身份、地位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与众不同的行动逻辑。街头官僚一般的行动逻辑可以归纳为四个典型的方面:激励不足,职务晋升机会的缺乏导致激励不足;规则依赖,安全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促使他们在照章办事的逻辑中寻求免责;选择执行,即在约束条件下选择理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最有利可图的政策执行;一线弃权,即刻意规避某些麻烦的、危险的、需要更多付出但难以见成效的工作,并日益远离一线或现场。对街头官僚的责任控制,必须从管理的、法律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四个方面入手,并运用相应的控制工具。
简介: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全国各地推行了多姿多彩的公安改革。理解这些改革实验试图解决的现实问题、理论假设和制度选项,解释其背后的逻辑,将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供科学决策的经验基础和制度细节。多案例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编制和经费“硬约束”的前提下,公安改革倾向于通过组织体系变革来提高运行效率,即组织和效率逻辑成为改革的主导逻辑。零星的个案涉及互动治理来优化警务职能和社会效果,实现制度驱动的改革。未来的改革选项中,公安组织结构体系的变革依然有很大空间;社会分权和治理转型能释放社会活力以提供更多的改革选项;改革的复杂性需要考量不同逻辑选项在制度框架上的嵌套性和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