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和理论拓展的困境,借鉴和引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系统分析方法、民间立场和经验主义研究方法的引入,可以极大地拓展和丰富侦查学方法论体系和理论体系。在法社会学视野下,考虑到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侦查学可以形成三类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直接以侦查实践为对象,以经验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经验侦查学;以侦查活动中权利与权力相互关系、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为对象,以理性思辨、逻辑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法学;以侦查活动及侦查活动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为对象,以系统分析方法和经验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社会学。三种类型的侦查学理论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侦查学理论体系。
简介: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关于法经济学分析如何通过增加对真实人类行为的关注而提高的广阔视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引入一种更准确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及其原因的选择观,提出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新方法。行为经济学与传统模型比起来,似乎更能预测和解释那些协商失败而交由仲裁者终结的谈判。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有限理性,尤其是禀赋效应,对传统的法经济学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用行为经济学解释法律内容的机制是简易、传统的,是对先前许多关于事后偏见研究的直接推测。事后偏见在侵权法制度中似乎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即使唤起法官对它的注意,法官(更不用说陪审员)可能也难于承认或者解决事后偏见。
简介: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肩负着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职责,并在《联合国宪章》的授权下享有许多重要的权力。近年来的实践似乎表明,安理会权力的行使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安理会权力来源的《联合国宪章》在宗旨和原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方面均对安理会权力有明确的限制。此外,从安理会行动的目的及其嗣后实践的角度也能分析出《宪章》隐含着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为解释《宪章》对安理会权力的限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但是,单纯使用一种或某种解释规则在个案中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奏效,在《宪章》下对安理会权力的整体解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总的来说是取决于集体安全环境变动的需要和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