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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中的“行为”,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从广义上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样,同属违法行为范畴。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数起犯罪行为,审判机关应对其所犯数量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数罪并罚。而对于行为人实施数起不构成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简称“数为”),

  • 标签: 刑法 “数为并罚” 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数罪并罚 社会危害性
  • 简介: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 标签: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物上代位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 标签: 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 纯环境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 简介:一、导言本文题目与HeikeJung不久前所发表的一篇论文标题[1]相同。我随其选择这一主题,不仅要以此方式对这位多年的朋友和诸多选择性草案的合作者表达敬意,也是因近年来这一主题重新具有特别现实意义的缘故。战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不能未遂一般不受处罚随着持续性的司法实践几乎不受怀疑,尽管直至19世纪30年代左右仍有很多理论上的反对者。[2]此后,新刑法总则的立法者在第22条中

  • 标签: 不能未遂 未遂罚 罚性
  •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危险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假定事实
  • 简介:陷害教唆是指教唆者出于陷害正犯之目的而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教唆者对于所教唆之罪的既遂结果持何种态度存在多种可能性。陷害教唆与未遂教唆并无本质差异,将陷害教唆归置于未遂教唆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既经济又合理。对于陷害教唆是否可的问题涉及对教唆犯故意内容的理解,基于违法二元论的立场。对不以追求正犯行为既遂为目的的教唆者只须对正犯之实行行为具有认识,就应当具有可性。

  • 标签: 陷害教唆 未遂教唆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性。认定陷害教唆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未遂教唆 陷害教唆 不能犯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性,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性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 标签: 未遂教唆 实行行为 可罚性 不能犯 客观危险说 法益侵害
  • 简介:法定先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害法定先买权,是指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先买权的实现,造成法定先买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权,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先买权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实为先买权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先买权,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法定先买权 先买权人 出卖人 第三人 民事责任
  • 简介:<正>—、前言汉生病即俗称麻风病,西方医学以Leprosy称之,台湾地区医学界及"法规则"使用"癞病"一词;日据时代亦称呼其为"癞病",台湾地区俗语则以"■■《■"⑴称呼汉生病患。由于以上称呼皆带有歧视汉生病友之印象,近来则以发现麻风杆菌之挪威籍医生汉生(GerhardH.A.Hansen,1841-1912)氏为名,改称汉生病(Hansen’sDisease);并于2008年制定"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时,正式正名为"汉生病"[2]。

  • 标签: 生病 疗养院 台湾地区 人权保障 防治政策 疾病
  • 简介:数个没收财产并存时,没收全部财产吸收没收部分财产;数个罚金并存以及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并存时,采用并科原则,但要以犯罪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应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并存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并存时,采用并科原则;数个性质相异的附加刑要采用并科原则。

  • 标签: 附加刑 并罚 没收财产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 简介:<正>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它并不是本文争议的焦点,笔者沿用通说,即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重复实施侵害行为的实

  • 标签: 犯罪中止 实行行为 既遂犯 侵害行为 主观说 犯罪未遂
  •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法秩序属于法益。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法益。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法益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 标签: 行政犯 法益 法秩序 生活利益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行为"。"事后不可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 标签: 牵连犯 法益 罪数 刑法教科书 伪造货币 犯罪构成要件
  • 简介: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公布2014年全年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洲发电分公司2#废气出口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被罚款10万元。而被处罚的这家能源上市公司,只是山西国企同煤集团多家下属企业环保违法的冰山一角。仅去年,同煤集团因环保违法问题就被山西省环保部门处罚并通报高达十余次。

  • 标签: 环保部门 违法问题 下属企业 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显示 同煤集团
  • 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 标签: 积极侵害债权 不完全给付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 简介:<正>陷害教唆理论源自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全球化背景的今天,当年创立该学说所应对的问题同样在中国出现,但是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却多从英美法出发,试图以诱捕侦查的角度从程序上予以解决,而在实体法上对陷害教唆理论着墨不多。诱捕侦查理论和陷害教唆理论解决的都是被教唆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使被教唆者脱于不正。换而言之,被教唆者"不正"是因为不当诱惑或不当陷害,因为诱惑、陷害不当,所以被教唆者转而为"正",即真正不正之人是实施不当诱惑、陷害之人,令人奇怪的是,该真

  • 标签: 可罚性 刑事责任问题 既遂 追诉机关 教唆行为 未遂教唆
  • 简介:事后不可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 标签: 事后不可罚行为 吸收犯 刑法 中国 法律竞合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