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者作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层、核心管理层,掌握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且一并控制着公司同自身,或具有股权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等一系列关联方的交易,但其同时也有条件操作内幕交易等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公司治理结构,并对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而需要《公司法》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制约,以保证公司和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文章就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及管理者的义务、问责开展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以及公司利益相关人提供法律普及、借鉴价值,真正发挥新《公司法》修订的目标,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