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药名称有中文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英文通用名)、化学结构名称和农药商品名称,根据农业部944号公告和945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农药商品名称的受理和审批,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将取消农药商品名称的使用,此时生产的农药将启用新标签,新标签的农药名称将使用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性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如杀虫气雾剂),有效成分以及各自的含量和农药总含量、剂型应醒目地置于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板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的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1/2。由于农药质量保证期一般为2年左右,所以今后农药市场的新旧标签仍然将共存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