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事制度是保障人才充分施展智慧、整合能力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而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系为该制度目的价值之基础。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研究,既需要从事实和规范层面揭示,也需要从应然和实然维度检视。一方面,作为民族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民族自治地方人事管理自治权的权力形态多样,呈现多维聚合的态势。另一方面,权力的实现仍处于由观念性的权力转向现实中权力的进程中,权力的本体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法规层面,还是权力内容都不甚理想。因此,需要从上述两个层面加以改进,从而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真正实施,进而使民族自治地方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保障。
简介:各地、市、县物价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造福广大农民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已进行了一年多,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企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地的农网改造工作有了不同程度的进展。目前,大部分县、市已完成了部分配电台区的改造并实行了抄表到户,已具备降低农村到户电价的条件。为了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农村电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已改造完成并抄表到户的农村配电台区实施“过渡电价”政策。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改一同价”工作,在“同价”工作中发挥综合协调和主导作用,确保“同价”与“两改”工作有机衔接,促进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在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切实降低农村到户电价。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每完成一个配电台区,供电企业应对该台区农户实行抄表到户,使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用户到户电价明显下降。三、实施“过渡电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前提条件:1、农村低压配电台区建设与改造完成,但尚未实现全县城乡用电同价:2、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上述两项条件任何一项未达到,则...
简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独立从事价格评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第二条本所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三条本所在一切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四条本所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依法、公正、有偿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或协议。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并配备相应专业工业人员。第六条本所按业务性质和范围下设价格事务部、资产评估部、公估部、综合服务部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