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经成为大众熟悉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工具,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案件也频繁出现,网上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名誉权等案件时有发生。前不久南京发生的一起颇有影响的网络侵犯名誉权案,网民“红颜静”状告网友“大跃进”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侵害了其名誉,南京的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大跃进”在网上向“红颜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这一案件的宣判,开创了我国计算机领域内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的先河。据笔者所知,目前又有此类案件在一些人民法院受理之中。作为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简介:本文研究普通法上的代理关系理论,首先表明代理关系缘何成为法律上的专门条目,其次告诉读者:要说明代理关系一出现就会引发的那一系列反常操作,或者背离通则之处,就必须诉诸纯粹常识所不解的某种原因;该原因其实就是古代准则的残留物,这些准则的早期形态体现着家长(基于早已消逝的实质理据)的特定权利和责任,到了现时代,这些准则已被概括为一种拟制,这拟制除了词语形式之外在世界上一无所是,却反作用于法律,并倾向于进一步发扬自己造成的反常操作。本文随后考察主题所涉各分支——侵权、契约、占有、追认——在早期英格兰法上的规定,并表明拟制在每个分支中的效用。最后,本文表明法律的整个轮廓都源于逻辑和常理在一切要点上的冲突。
简介: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创立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听证。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确立听证制度,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当事人不清法律,或者因身体或工作原因而不能亲自参加听证,法律特别规定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协助当事人听证,使听证更有效。本文拟就听证代理的有关问题加以阐述,希为听证实践提供借鉴。一、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代理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