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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 标签: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
  • 简介:针对《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适用第3条对受贿罪和渎职罪并罚时,为避免双重评价,受贿行为不应再作为渎职罪中的"徇私"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之认定,也不应再以渎职犯罪行为及其严重后果为依据。渎职罪牵涉到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在适用解释第4条对其罪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时,需将渎职罪专章规定的特殊性与共犯理论、想象竞合的法理结合在一起考虑,并在职务行为和非职务的参与行为之行为的认定中,应用义务犯之法理。

  • 标签: 渎职罪 罪数 受贿罪 渎职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