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期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广泛存在,但有关的法律规范却不多,在理论界,虽有人对这种抵押方式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操作中的可行性作过探讨,但对这种抵押的实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对其加以规范等关键性问题,却鲜有论及。本文拟就此略陈一孔之见。一期房抵押的标的所谓期房,就是指尚未建成的房屋。在实践中,期房抵押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就预购房向第三人设定的抵押;另一种是开发商就自己在建的房屋设定的抵押。目前,理论界关于期房抵押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期房既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也不存在独立的交换价值。期房抵押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①因此,其标的是土地使用权。
简介:<正>政策与现实商业购销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就是指商品购销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收取或给付一部分货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预收预付货款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采用。如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九八五年八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中重申:“……商业预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允许预收、预付货款范围有哪些规定?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一是散见于各个单项合同条例对结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专项内容的法规性文件,如196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4年2月中国人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