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
简介:段、顾之争,是校勘学史上的著名论争,在清代学术史上影响颇为深远。争论的一方段玉裁(1735-1815),字若(?),号茂堂,江苏金坛人,为清代小学名家,曾师从戴震,是皖派校勘学家的代表之一。另一方则是被誉为'清代校勘第一人'(神田喜一郎《顾千里年谱》)的顾千里(1766-1835),名广圻,号涧革,以字行,江苏元和人。他是江声的高足,惠栋的再传弟子,吴派校勘学家的代表之一。关于段、顾之争,后人颇多议论,或是段非顾,或是顾非段,各执一词。这不仅因为段、顾二人名声大,引人注目,而且由于段、顾之争而生发出顾千里与黄丕烈的交恶以及陈仲鱼调停段、顾之争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