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反映出国家层面对乡村治理的愿景。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深化,出现了“乌坎事件”等一系列乡村治理失效案例,其主要原因和表现是治理主体有效性不足,而乡村治理主体失效的根源在于农村产权主体权利结构不当或失效。作者运用农地产权制度与乡村治理辩证关系的分析框架,分析乡村治理主体选择及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和发展方向,提出理应在国家权力、集体产权、农民权利以及其他主体权利关系中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特别是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托有效的产权制度建立起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实现乡村治理主体的有效性选择。
简介: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及其衍生的渐进性是现实世界中产权运行的实际规则。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不完全产权的分析框架,分析基于产权公共域之上主体行为的两重性,通过对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分析,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宅基地产权存在着各异的不完全程度,包括农民、集体、国家等行为主体围绕宅基地产权中非专有性价值利益开展的行为选择,导致了宅基地资源在资源配置、资源利用和非生产性用途三个层面的租值耗散,但同时也在通过各自的行为在不同的方向上探索着减少租值耗散的有效措施,但由于国家的过度产权管制和农民、集体自身行为能力的不足,未能实现有效的制度变革。对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本文尝试了从主体行为能力联系不完全产权的角度加以阐释的新视角,对于今后国家在农地制度的改革上富有启示性含义,在整个社会从人为的行政控制经济模式转为市场经济模式的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对农地制度的改革不应把重点放在建构上,而是应该在意主体行为的自发含义,注重(研究)培育和保护土地市场内部各种自发和内生力量以及秩序的型构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