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衍生出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这类新型案件。从学理上,判断涉外因素的主流标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存在简单僵化的弊端;从立法上,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中新增了“兜底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从规范上预设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现。具体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认定,我国现有的仲裁法体系没有明确禁止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却倾向于否定此类仲裁的有效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态度,以2015年为重要分水岭,前后显现出较大的转变,最终在2015年底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对涉外因素认定的禁锢,对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识别实现重大突破。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角度观察,“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经济环境需要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识别的突破对此意义重大。
简介:人类对南极大陆的探索与争夺已持续两个多世纪,在南极问题上各国经妥协和合作形成了"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并不排斥其他国际公约在南极海域的适用,而相关国家利用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极条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大陆架等区域的规定提出了划界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南极海域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历史原因、法律体系以及内容冲突,认为外大陆架划界面临法律障碍和委员会障碍,虽然南极地区外海域主权要求与"南极条约体系"在主权上冲突,但与资源开发勘探兼容。中国应一方面积极参与南极相关条约的协商和制定,另一方面应加强和相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