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对于我国税负水平的合理与否,各方面的看法不尽一致。我认为,当前我国的税负水平确实存在一些不够合理的地方,其主要表现有两方面:一是宏观税负水平(即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看,存在着名义负偏低、实际负担过重的问题。从1994年到1998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只有11%左右,近两年逐步回升到14%左右,大体相当于90年代初期的水平,不仅远远低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大大低于印度、巴西、埃及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存在着大量的非税负担(包括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以及乱收费、乱摊派等。据测算,纳税人的这部分负担已经接近或者超过了税收负担),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依然很沉重。二是从微观税负水平(即每个税种的实际征收率和实际缴纳率)来看,则存在着法定税率偏高,实际负担率(征收率)偏低的问题。例如,近年来在各国普遍降低主要税种税率的情况下,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法定税率已经显得偏高,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率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收率并没有那样高。
简介:<正>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高某从事百货零售业务,营业门点位于怀远县五岔镇桥北路××号,经营地点属本地段中等,地方税采取“双定”征收方式。2001年7-9月怀远县地税局五岔分局核定其月应纳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320元。2001年9月中旬,五岔分局按照商业经营规律,在10-12月这段商业旺季,重新核定其定额。9月18日,分局管理人员将《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高某,核定其2001年10-12月的月应纳税销售额为1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100元,月应纳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358.9元。高某认为分局核定的定额太高,遂于9月20日向分局递交了《年(季)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分局